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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专利权民事纠纷的37则案例

来源:安博体育官网网址    发布时间:2024-09-13 07:56:33

  1、指导性案例0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很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存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2、指导性案例0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连接点。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理解为被警告人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相应地,此类诉讼中作为地域管辖连接点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地,应当是指被警告人涉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实施地及其结果发生地。

  4、参考案例:宁波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经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即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增加了若干技术特征,原则上亦不影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5、参考案例:马某某公司诉阳江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某某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被放弃的权利要求均无恢复之可能,不能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据以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有关诉讼请求可以判决方式驳回。

  商业竞争关系中,商业主体通过发函警告等方式实施私力维权行为,应限于披露客观事实、提示法律风险、声明维权意愿等合理范围。没有根据、无中生有的或者虽有但已然被歪曲的信息,属于虚假信息;虽然真实但未得以完整陈述或经断章取义、宣传渲染、误导性解读等致人引发错误联想的信息,属于误导性信息。超出法律容忍度,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对应民事责任。

  8、参考案例: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Ⅰ、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需要准确识别说明书记载的相关联的内容属于对权利要求用语的特别界定还是该权利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对此有明确表述的,以其表述为准;没有明确表述的,应当综合考量发明目的、发明构思、相关用语所属权利要求意图保护的技术方案等因素,从整体上予以考量。

  Ⅱ、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没有作出特别界定的,应当首先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而非直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能结合有关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可优选与涉案专利技术所属领域相近程度更高的证据予以确定。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在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时,应该将各种具体实施方式所必需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或并列地作为该功能技术特征的内容。

  10、参考案例:广东国某氢能动力有限公司诉杭州欧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基于一项专利申请仅存在一项专利申请权。正常的情况下,不宜拆分权利要求,分别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存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55、参考案例:宁波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北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已经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即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增加了若干技术特征,原则上亦不影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存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被放弃的权利要求均无恢复之可能,不能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据以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有关诉讼请求可以判决方式驳回。

  商业竞争关系中,商业主体通过发函警告等方式实施私力维权行为,应限于披露客观事实、提示法律风险、声明维权意愿等合理范围。没有根据、无中生有的或者虽有但已然被歪曲的信息,属于虚假信息;虽然真实但未得以完整陈述或经断章取义、宣传渲染、误导性解读等致人引发错误联想的信息,属于误导性信息。超出法律容忍度,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对应民事责任。

  15、参考案例:中山某电器公司诉中山某科技公司、黄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为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质效而适当行使释明权既是司法权力更是司法责任。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详细情况,考虑关联案件的结果协调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诉讼能力等因素,行使释明权。专利权利人基于相同专利权利要求请求救济的关联案件中,部分案件被诉侵权人提出现存技术抗辩而其余案件被诉侵权人未提出该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行使释明权。

  16、参考案例:上海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关于被诉侵权菌株是否落入以“保藏号”限定的微生物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能借助一种或者多种基因特异性片段检测的新方法,并结合形态学分析等予以认定。检测微生物菌株的基因特异性时,并非一定要采用全基因序列检测的新方法,如果以“保藏号”限定的菌株具有特有特定序列扩增标记(SCAR)的分子标记片段,则可以该分子标记为检测指标,结合基因序列以及形态学分析,对被诉侵权菌株作出认定。

  17、参考案例:大连某公司诉何某、苏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专利权权属之诉系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相互牵连的,适宜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在于,尽力使专利权利人恢复到若不发生侵犯权利的行为时其应有的状态,以维持创新动力。对于未公开销售的产品而言,因无法通过其市场销售情况直接计算侵权损害,故能够准确的通过具体案情将与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相关、获得市场利益最直接环节的产品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参考依据。

  药品批准文号是国家药监管理部门给予药品生产企业依照药品标准生产药品的许可,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该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载明的药品注册标准检验、监督该企业的产品。如果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系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为了禁止继续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药品,作为停止侵权的一项具体手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企业停止制造、销售带有该药品批准文号的侵权产品。

  20、参考案例:浙江某塑料机械厂、俞某诉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了社会公众,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等同特征所涵盖的范围。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参考案例:青州某智能制造公司诉无锡某贸易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被诉侵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提供产品组件,且其明知该产品组件系用于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专用产品,其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被诉侵权人以其并未实施全方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行为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的,不予支持。

  22、参考案例:广州市某立体眼镜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Ⅰ、侵害零部件产品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计算基础,能够准确的通过产品零部件与使用该零部件的产品整体的销售模式、零部件对于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程度、零部件与产品整体是不是存在协同效应、产品整体是不是真的存在多项专利技术方案以及相关的价格、销量、利润等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因素,选择确定以零部件或者该零部件所属的产品整体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

  Ⅱ、若有关侵权零部件产品为耗材且通常向最终用户单独销售,在产品整体中的功能和作用相对独立、与产品其他部件的协同作用不显著,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利润率等证据较为充分的,宜选择零部件产品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

  关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认定中,“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技术条件;“主要”是对前述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研发过程中所起作用的限定,系指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作出发明创造必不可少的条件,相对于发明人使用的其他来源的物质技术条件而言,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在重要性上胜过其他来源的物质技术条件,居于主要地位。

  24、参考案例:天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淄博市某化工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侵犯权利的行为实施地所称的侵犯权利的行为通常应为本案被诉侵犯权利的行为,若侵犯权利的行为实施地所对应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并非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则其与涉案纠纷不具有实质关联而不构成该案管辖连结点。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有关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构成对诚信诉讼原则的违反,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可以对被诉侵权人采取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

  26、参考案例: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诉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专利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未明确其所指向的具体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该警告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产品范围内,结合被警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确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审理的具体产品范围。

  27、参考案例:深圳市某公司诉东莞市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证明标准不宜过高。被诉侵权人已经尽力举证,所举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所主张的原有范围具有合理性,专利权利人没提供充分反证予以推翻的,通常能认定被诉侵权人系在原有范围内实施。

  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存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29、参考案例:大连某公司诉何某、苏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专利权权属之诉系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相互牵连的,适宜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致使有关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构成对诚信诉讼原则的违反,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可以对被诉侵权人采取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

  31、参考案例: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诉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专利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未明确其所指向的具体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该警告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产品范围内,结合被警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确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审理的具体产品范围。

  32、参考案例: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Ⅰ、专利侵权案件中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者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视情采取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中止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等不同解决方法,具体解决方法的选择主要根据人民法院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程度的初步判断。

  Ⅱ、为有效促进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基于公平与诚信之考虑,自愿作出双方双向或者单方单向的利益补偿承诺或者声明,即专利权利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放弃依据《专利法》第47条第2款所享有的不予执行回转利益;被诉侵权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经确权程序被维持有效则赔偿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利息。当事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之作为专利侵权案件后续审理程序解决方法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

  当事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其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当事人另行依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4、参考案例:深圳某甲科技公司诉深圳某乙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减速电机是一种将电机和减速机构集成在一起的一体化电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将减速电机看作电机与减速机构的组合,认为属于一个整体,不应当视为“传动组件”的技术特征。在缺少“传动组件”技术特征的情形下,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专利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

  35、参考案例:某科技公司诉某建筑技术公司、张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侵权人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并非经营实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

  被诉侵权使用者能够证明其使用的侵权产品系付费租赁而来,租赁价格合理且符合商业惯例,专利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使用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37、参考案例:浙江某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某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诉某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张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Ⅰ、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即使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发明人不直接负责原单位关于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研发,但其基于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有关技术信息的,不能仅因原单位另有他人直接负责该项研发技术,就简单否定涉案专利、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相关文件记载的发明人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被分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相关性。

  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赔付维权合理开支的纠纷范围,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